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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诚信的结果是双赢
诚信的结果是双赢
在人与人的社会交往(包括商品交换)中,诚信即诚实与守信,是参与交往(或交换)的人应有的基本素质。讲诚信和守规则都是正常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只是二者各自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与道德的规则是社会、群体确定的行为规范,它所划定的是不应逾越的最后界限,对于个人来说具有他律的意味。真正诚信的人必定是守规则的人,但诚信更是一种内在的道德自律,是比仅仅遵守规则更高的精神境界或人生态度。
市场关系中的诚信行为,如中国历来为人们所乐道的“童叟无欺”,无疑是利人的,是交换行为中的对方所希望的。作为道德选择,诚信是对善良和公正的肯定和坚持,是对欺诈这种恶劣行为的否定和排斥。厂家和商家做到诚信,直接受益的当然是消费者。
然而行为的利人并不就归结为利他主义。其实,交往(或交换)中的诚信行为不光是利人的,同时也是利己的。它虽然没有欺诈得逞可能获得的暴利,却有生意兴隆的正常之利,且无因欺诈败露而受到的惩罚。常言说,“和气生财”。“和气”首先是一种平常心,诚信而不欺诈是其题中应有之义,由此也可以说是诚信生财。诚信不仅可以生小财,而且能够生大财。试看百年老店“同仁堂”的滚滚财源,不就是由诚信和质量保障的吗?
商品和服务的品牌是由诚信和质量支撑的,诚信是主体的内在要求,质量是诚信的外在体现。顾客要的是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而要保证高水平的、稳定的质量,既要有必要的规则的制约,更要有以诚信为本的道德自律。现代社会,特别是市场经济是以契约关系来维系和运转的,在这种关系中以诚相待,言而有信,“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实现的是“双赢”的结果。欺诈行为追求的是“我赢你输”,为社会的法律和道德所不容。随着社会的进步,诚信的经济效益会越来越显示出来,欺诈者将逐步被社会淘汰出局。
更重要的是,人的行为表现人的本性,欺诈的行为表现着人的本性中的恶,而诚信的行为则表现着人的本性中的善。本性完全恶而没有一丝一毫善的至恶之人和本性完全善而没有一丝一毫恶的至善之人是很少的,多数人的本性中都可能既有善又有恶。人性中的善恶对比及其消长,规定着人现实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本质不是先天固定的东西,而是在人生的实践中造成的,因此每个人随时都在塑造自己的本性。
显然,人的诚信行为强化着人本性中的善,欺诈行为则强化着人本性中的恶。社会交往(或交换)活动是人心灵的镜子,从中可以看到人本性中的善或恶。坚持诚信就是为善,就是坚持自己本性中的善良;放弃诚信而采用欺诈,就是在放纵自己为恶,就是在泯灭自己本性中的善良。如果一个人经常这样为恶,从小恶发展为大恶,就会成为十足的恶人。
欺诈多半是为了物质利益,这样做可能赢得一些金钱或财富,但却输掉了自己本来的善良,甚至丧失人性,使自己不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以自己无价的人格为代价,换取些许利益,无论这种利益多大都不值得。人们选择诚信,体现了如孔子所说的“仁者爱人”,但这里的“爱人”不仅是爱别人,同时也是自爱即爱自己,是爱护自己的人格、名誉和本性。诚信是双赢的行为,而欺诈只能有双输的结果,既损人又不利己。
建立一个诚信的社会,形成诚信的人际关系,受益的是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古典小说《镜花缘》中描写的“君子国”,反映了人们的这种社会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的进步中,诚信人与诚信社会的理想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现实,而不完全是镜中花或水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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