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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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1.接待室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心理咨询职业守则;
二、接待学生来访、来电,提供咨询预约服务;
三、做好接访信息的登记工作;
四、及时报告有严重心理问题,需要及时干预的来访者信息;
五、做好每月接访、受理情况的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
六、负责督查各心理咨询室的内部卫生,保持清洁的工作环境。

 

2.心理咨询室工作守则

一、心理咨询师应热爱心理咨询工作,以满腔的热情、真诚的态度接待每一位来访者。工作中须以心理学、医学、哲学、社会学等理论为指导,不断致力于专业实务服务与研究,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并推动这一事业的发展。

二、咨询师应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与意见,确保其隐私等民事权不受侵犯,不得为满足个人之需而牺牲来访者的利益。

三、遵循保密原则,对来访者的姓名及有关咨询内容、测量结果、治疗方案等予以保密。当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时,咨询师有责任进行干预,并及时告知学校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四、在进入咨询关系之前或同时,如有必要,咨询师应向来访者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双方必须了解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结果等,并取得一致的协议。

五、心理咨询师只能接受其专业范围内的个案,当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时,应终止咨询关系,并作好适当的转介建议。

六、在实施有关心理测量的时候,应向来访者说明测验的内容、目的及注意事项,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做出慎重的专业解释;测试结果必须保密;不得夸大心理测试工具的效用。

七、在一切咨询活动中,咨询师应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使之有助于来访者心理成长,尽量避免来访者对咨询师的过分依赖,工作中不应代替来访者作决定,不与来访者发生一切非咨询的关系。

八、咨询师应按时上班,坚持心理咨询的经常化、规范化。定期参加培训、研讨,提高咨询水平,保持身心健康。

 

3.来访者须知

心理咨询是来访者与咨询师所进行的一种平等地位的接触与沟通的过程,心理咨询的理念是“助人自助”,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来访者与咨询师双方相互信赖的关系与程度。来访者在进入咨询程序前应了解以下几点:

一、来访者应充分信任咨询师,积极配合咨询师,建立良好的关系。

二、来访者应明确需咨询和辅导的主要内容,并愿意在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努力调节自己的心理状态。

三、来访者在预约咨询后应守约,如不能守约应提前解约。

四、来访者有选择心理咨询师的权利。

五、来访者有提出终止咨询的权利。

六、来访者有主动要求转介的权利。

七、来访者不得向咨询师提出心理咨询以外的其它要求。

八、每次咨询时间为40—60分钟,对本校学生实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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